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借阅规则
第一条 图书馆是我院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全院师生和教职工从事教学、科研服务的教辅机构,藏书是学院的宝贵财富。读者必须爱护所借图书资料,妥善保管好图书资料,尽可能延长图书资料的使用寿命。为健全和完善学院图书管理制度,特制订图书馆借阅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切读者,包括全院所有在职教职工、学生、退休人员及其它办理电子借阅证的读者。
第三条 本制度由图书馆负责执行,财务处和监察室予以协助。
第四条 借阅天数和册数
所有读者凭校园一卡通借阅图书,本院学生一次可外借图书五本,借期为两个月;本院教职工一次可外借图书十本,借期为六个月。超过借阅期滞纳金按每本每天0.1元标准收取。逾期拒不交纳滞纳金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1、学生罚款从押金或一卡通账户中扣除。
2、教职工罚款从教职工一卡通账户中扣除。
第五条 对丢失图书的赔罚款规定:
(一)图书丢失,必须赔偿同样版本的图书,并付新书加工费贰元。
(二)若确定买不到所丢失的图书,按下列规定赔款:
1、2006年以后出版的各类图书,按原价的1.5倍赔款。
2、2000年至2005年出版的各类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款。
3、1990年至1999年出版的各类图书,按原价的4倍赔款。
4、1980年至1989年出版的各类图书,按原价的8倍赔款。
5、1979年以前出版的各类图书,按原价的16倍赔款。
6、丢失多卷书中一册者,按全套书价赔款。赔款的倍数以出版年限赔款标准赔款。
第六条 对污损图书的罚款规定:
1、一般图书污损(涂改、批注、写字划线、污损、撕破等)一页,罚款贰元;撕掉封面,封底各罚款贰元;对污损严重、撕毁重要页面者,按原书价格赔款。
2、撕毁书中内容等破坏行为者,视所破坏内容在书中所占份量决定罚款数额;对造成原书不能使用等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另赔偿新书,或根据原书价格,按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偷窃图书者罚款规定:
1、未办理借书手续而将图书带出馆(室)外,或将图书藏于身上及用其他方法转移馆(室)外者,一经发现,即作偷窃图书处理。
2、盗用他人借书证或拾到他人借书证不交还而“冒借”,以及其它在借书中的一切舞弊行为均按偷窃图书处理。
3、对偷窃图书者,除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外,并按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倍罚款。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对图书馆有关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对事发一个月后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由监察室查实后,不仅对读者直接通知财务处予以罚款,而且对图书馆当事人按应罚款额等额罚款。
第九条 本制度由院图书馆负责解释,并于二○一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
201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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