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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育部教高[2008]5号印发)有关规定,吸取近几年高职高专院校开展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所积累的经验,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指导思想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保证高等职业院校的基本教育教学质量,促进院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评估工作强调专家组与院校双方平等交流,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共同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注重实际成效,引导院校把工作重心切实放在内涵建设上,办出高职教育的特色。
   二、评估原则
   1.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学校自评为基础,坚持专家评估与学校自评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的长效机制。
   2.动态与静态相结合。既要考察人才培养效果,又要注重人才培养工作过程,同时要关注学校发展潜力。
   3.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既要把握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全局,又要抓住影响人才培养的关键要素进行重点考察。
   4.评价与引导相结合。既要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状态做出判断,更要对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思路和办法。
   5.规范与创新相结合。既要考察学校遵循高职教育的规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办学情况,更要鼓励学校开拓创新,办出特色。
   6.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各高职院校办学实际情况,拟定不同的考察内容,提出不同的指导建议。
   7.客观、公正、科学、民主,注重提高工作效率。不收取评估费用。
   三、评估对象
     本细则在《安徽省2008—2012年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范围内试行,适用于我省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下同)。上述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评估前须符合以下条件:
     1.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有关要求。其中,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
   (1)已经经过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15所学校,除五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外,七项监测办学条件指标须基本达到“合格要求”。
   (2)其它公办评估院校五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均须达到“合格”标准。有指标低于“限制招生”标准的不得评估,有指标界于“合格”标准和“限制招生”标准之间的,须经批准方可评估;
民办高职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在不低于“限制招生”标准的前提下,经批准方可评估。
     2.建立完善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填报、公布机制。
     3.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
类别
综合、师范、民族类院校
工科类
院校
农林类
院校
医学类
院校
财经、政法类院校
体育、艺术类院校
生均
面积
5.30
8.30
8.80
9.00
1.05
1.85
   
     四、评估指标体系及内涵
     依照教育部下发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我省实际对关键评估要素作两处调整,其中“1.4校园稳定”改为“校园文化与校园和谐”,“7.1生源”改为“知识能力素质”,并将其中“1.2办学目标与定位,2.1专任教师,3.1课程内容,4.1顶岗实习,4.2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设计,4.4实践教学条件,4.5双证书获取,6.1管理规范,7.2就业与优秀毕业生”共9个关键评估要素列为重点评估要素,以发挥评估促进内涵建设的导向作用。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
     五、评估结论
     本评估指标体系共7项主要评估指标、22项关键评估要素,其中重点评估要素9项。关键评估要素的评定等级为“合格”和“不合格”,若主要评估指标下的一半或一半以上关键评估要素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则该主要评估指标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其它情况为“合格”。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两种,其标准如下:
    1通过
    同时满足:
   (1)主要评估指标“合格”数=7;
   (2)关键评估要素“合格”数≥17;
   (3)重点评估要素“合格”数≥6。
    2暂缓通过
    满足下列其中一项:
   (1)主要评估指标“不合格”数≥1;
   (2)关键评估要素“合格”数<17;
   (3)重点评估要素“合格”数<6。
    对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省教育厅同时按照每年递减10-20%的比例适当减少其招生计划;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将暂缓安排其招生计划。
    六、评估组织实施
   (一)评估组织
    1.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全省高职高专院校评估工作,加强对评估的宏观管理与指导。
    2.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估实施细则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并充分依靠专家组织实施具体评估工作。
    3.成立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和讨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的重大问题,为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建议和咨询;审议专家组对院校的考察评估意见和评估结论,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估结论建议。
    4.建立评估条件核查和评估回访机制,加强对评估院校的指导和检查。
    5.省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后将本年度已评院校评估结论和省内评估工作总结上报教育部。
   (二)评估程序
    1.学校申请
    学校在接受评估前6个月向省教育厅提交接受评估的书面申请报告。
    2.学校自评
   (1)学校自查评估基本条件。学校对本校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进行自查,在接受评估前3个月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请评估基本条件表》(附件1)。
   (2)学校自评。学校组织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准确理解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基本精神,掌握实质内涵;认真回顾总结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依据采集平台提供的数据、信息对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不超过10000字)和分项自评情况(分项自评情况作为自评报告的附件),完善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
     3.评估条件核查
    省教育行政部门在评估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前3个月,组织专家核查组(3-5人)按照教育部教发〔2004〕2号文和教高〔2008〕5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学校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对申请院校进行评估,并确定评估的具体时间。经核查,未达到评估条件的学校须加大投入、加强建设,待符合申请评估条件后再次提交申请评估报告,但必须在核查2个月后后提交,具体时间由学校掌握。
    4.学校上报和公布材料
确定接受评估的学校,于专家组进校前30天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并在校园网公布自评报告(含分项自评情况)、状态数据平台最新的数据、自报主要专业,并将其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学校发展规划、主要专业(或特色专业、重点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于专家组进校前30天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布。
    5.组建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组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必须包括行业企业人员和一线专任教师。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被评院校特点和规模、专业等情况,确定专家组成员人数和名单。专家组成员名单提前7天通知被评学校,并对社会公布。专家组人数一般为8人(含秘书1人)。
    6.现场考察评估
    专家组在进校前通过校园网查阅学校的上报材料和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预审,并确定现场考察重点。专家组现场考察评估要与学校充分交流,对学院填报的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形成考察评估工作报告。
     现场考察评估的主要方式是听取学校自评汇报、实地考察(重点考察实验实训条件)、深度访谈、到相关部门查阅原始资料、现场专业剖析,并视情况灵活采取其他考察方式,例如听教师说课、召开座谈会等。考察评估的时间为3天。考察结束后,专家组将考察评估意见及时反馈给学校,同时将专家组考察意见和考察结论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
     7.学校整改。学校根据专家组评估考察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评估结束一个月以内,学校将整改方案报省教育厅和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备案。
     8.审议专家组考察结论。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每年年底召开会议审议专家组的考察结论,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估结论建议。
     9.公布评估结论。评估结论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审定、公布。省教育行政部门从2009年起,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评估结论,并报教育部。
     10.评估回访。省教育厅根据省内评估工作进展,视学校整改情况适时组织专家到被评院校回访。一般在学校接受评估半年后进行,回访专家组成员3-5名。评估回访要加强针对性,主要考察被评院校落实整改方案并开展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学校接受评估以来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总体情况。评估回访主要以访谈或座谈的方式进行,时间一天。
     (三)评估纪律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特别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1.专家组成员要坚持评估原则和要求,客观、公平、公正进行评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2.学校对专家组的接待工作应节俭、注重实效,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形式主义。不搞开幕式,不得安排专家参加任何揭幕、揭牌、剪彩仪式,不搞任何形式的汇报演出,不送礼品。就近安排专家住宿,不得宴请专家、安排旅游,差旅住宿标准不得超过三星级。专家交通用车和相关工作人员配备必须从简安排。专家食宿安排须经专家组组长审核同意。
     3.省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评估过程中,对被评院校和专家组成员严格纪律要求,对有违反评估纪律的将及时严肃处理。
     附件:
     1.申请评估基本条件表
     2.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3.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内涵说明

附件1:
申请评估基本条件表
学校(盖章):
学校类别1
独立设置高职高专院校时间2
高职高专毕业生届数
教师总数3
专任
教师数4
校内兼课教师数
校外兼职
教师数5
校外兼课教师数6
全日制
在校生数7
折合
在校生数8
生师比9
专任教师中
具有研究生
学位数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
比例
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10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11
教学科研仪器
设备值12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13
图书总数(册)14
纸质图书总数(册)
电子图书总数(册)
生均图书15
生均纸质图书16
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占有面积17
 
 
 
 
 
 
 
 
 
 
 
生均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占有面积(平方米/生)18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务数
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占地面积(平方米)19
生均占地面积(平方米/生)20
宿舍面积(平方米)
生均学生宿舍面积(平方米/生)21
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22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23
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24
生均年进书量(册)25
 
 
 
 
 
 
 
 
 
 
 
备注:
1.分为综合院校、师范院校、民族院校、理工院校、农业院校、林业院校、医药院校、语文院校、财经院校、政法院校、体育院校、艺术院校,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规定为准。
2.指院校独立设置具有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资格的时间(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时间)。
3.按照教高〔2008〕5号文规定折算,即兼课、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
4.指校内具有教师编制的专任教师。
5. 指正式聘任的,独立承担一门专业课或实践教学任务的行业、企业及社会中的一线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
6. 指聘请来校兼课的教师。
7. 全日制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研究生数+留学生数+预科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进修生数
8.按照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规定折算,即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9.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
10.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不包括学生宿舍。计算建筑面积时,学校租赁的其他单位的房舍,如果有10年以上合同期且属自己独立使用、自主支配的可以计算在内。学校所属的中职院校为独立校区的,中职校区的办学条件不计算在内;中职和高职在同一个校区,无法区分的,中职的办学条件计算在内,但同时必须将中职的学生数计算在全日制在校生数内。其他涉及到中职的办学条件,按此规定执行。
11.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1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指单价在800元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计算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时,已通过招投标但尚未到位和待招标的设备不计在内,企业捐赠设备按接受捐赠时的新旧程度估值后计算在内。
13.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折合在校生数。
14.藏书量以印本图书的“册”为当量,这些图书必须是被分类、编目的,并入藏为不同范围的读者可以利用的。其它载体类型文献的折算办法为:期刊、报纸每一合订本算为1册;缩微胶卷1卷为1册;缩微平片10片为1册;幻灯片每50片为1册;视听资料(含录音带、录像带、电影片、影碟等)每盘为1册;光盘未注名册数的每片按1册计;软盘每个软件包为1册;电子图书按所订购的种(册)相应为1册;电子期刊以每种的一个年度为1册;未注明名册数的数据库按1GB为200册计。
15.生均图书=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16.生均纸质图书=纸质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17.学校与企业合作共建的校内实验、实训场所可以计算在内;学校租赁的其他单位的房舍,如果有10年以上合同期且属自己独立使用、自主支配的可以计算在内;学校与企业合作共建的校外实训基地不计算在内。
18.生均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占有面积=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及附属用房占有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19.已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开始建设的不计算在内;学校租赁的其他单位的场地,如果有10年以上合同期且属自己独立使用、自主支配的可以计算在内。
20.生均占地面积=占地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21.生均学生宿舍面积=学生宿舍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学校租赁的其他单位的房舍,如果有10年以上合同期且属自己独立使用、自主支配的可以计算在内。
22.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23.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24.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25.生均年进书量=当年新增图书量/折合在校生数。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